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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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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23: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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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8 23: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与法治的联系和区别0 K( U9 w* I/ M: W3 U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 t$ p" I3 X* n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 U4 Q% Y+ i/ S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 i- @4 e" n; I3 w: d$ c- B! g* Z2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Q2 e7 Z' b1 g9 }! Q+ q" j9 ?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 t' j7 t/ T* y, E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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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8 23: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有哪些?# T: j. U' }3 ^. U& q( \
主要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标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郑重宣示了中国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保障。, t2 g1 a! A4 K/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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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0 16: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1、
+ N# ]1 C- V$ @! P; y. F3 T* r简述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7 o3 m8 T4 {+ o7 D1 G3 L" d: z

. G" I$ P$ C- Z! I4 N(1)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O. P7 k( U4 o1 w5 t+ x0 I/ C4 `
(2)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4 y5 h8 r: t9 r2 y. _6 }
(3)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可以有所不同,但这一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0 c9 _8 a! `( D( P& x& H
(4)社会主义事业要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的领导,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w0 j& I. `# \& i0 e(5)发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5 x% c: i0 ^- a.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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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21: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有哪些1 J+ I8 h, {( h" G( G
# v7 m- {) F# N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以下8个法律部门:1。宪法;2.宪法相关法;3.民商法;4.行政法;5.经济法;6.社会法;7.刑法;8.诉讼和非讼程序法。
7 F; w2 O. v0 B+ A   2、; r) `; n- W! h% ?) H9 `
简述法的外部特征6 ?% f% Z4 Z. 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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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U1 B8 W+ R2 J$ [0 \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 j5 J7 D' V. g+ i% U
(3)法律是通过规定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 X9 d; U' z! h$ l: a6 w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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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21: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1、3 r8 F9 q9 b, S, ^- I) L4 v' d3 h3 f
策与法律联系和区别由哪些?9 G/ s+ f9 _1 t& Z4 v

& p1 Z$ X, K6 C5 `, S 政策一般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此处指政党政策。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执政党的政策在政治生活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形式上: 1.意志属性不同。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但在政党法制化趋势下,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政策公开与秘密的范围也须以法界定。 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政策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不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须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4 x! x0 C; f9 ?7 {3 h' D! K
   2、/ F7 @! m: @" X) [6 D/ Y  F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I) [: r) K. V7 ~4 {: c- R1 I# A+ C& f
4 [, ?* O4 G( N
  1.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其次,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人们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就是因为其公正和不偏不倚。公正与裁判,既是一种里表关系,又是一种唇齿相依关系。2 l; G+ y( |& B+ F
  再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社会基础。虽然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应当公正,但是公正对司法有着特殊的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 P) R4 s3 K9 `6 g( y1 t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涵义是:第一,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第二,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四,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o/ `+ a! K& l0 O$ x
  要在法制实践中充分贯彻这项原则,第一,应坚决反对封建特权思想,与形形色色的违背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封建残余作不懈的斗争,第二,看到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区别与联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与资产阶级法律平等原则存在着历史联系并在形式上相同,另一方面,二者在法律的本质上有着根本区别。第三,要看到适用法律的平等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贯彻平等原则就是实现体现在法律中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第四,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看人办案,因人而异,不能由于责任人的家庭出身,或过去的功绩等等而对其的裁判偏离甚至违背法律的要求。4 _- d( Q/ A# j- U3 a+ ^( v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在几部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第一,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应当认真查清事实真相,使法律适用能够作到“有的放矢”。第二,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同时,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1 R; _' P" R( u1 \
  为了贯彻这项原则,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的关系。1 G$ u8 F( d- X# B3 `+ p  l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b4 F/ W: y! i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这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第一,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第二,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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